時間:[2026/4/10 10:21:13] 閱讀數: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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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制度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黨員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醉駕”典型案例
1酒后駕駛二輪摩托2020年9月,四川省廣安市岳池縣羅渡鎮(zhèn)原副鎮(zhèn)長陽某與朋友吃飯飲酒后,駕駛公務二輪摩托車離開,被廣安市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酒精濃度為45.1毫克/100毫升,陽某受到罰款179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21年6月,陽某在吃飯飲酒后再次駕駛該摩托車,途中因控制不住車輛而倒地。經鑒定,陽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6毫克/100毫升。
2021年11月,陽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隨后,陽某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醉酒駕駛拒不配合檢測2020年6月24日晚,黔東南州黎平縣大稼鄉(xiāng)人民政府原副鄉(xiāng)級干部楊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沿黎平縣五開南路向黎平一中方向行駛時,被黎平縣公安局交通大隊查獲,楊某拒不配合執(zhí)勤民警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檢測,后被強制帶往黎平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血樣檢驗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1.94mg/100ml。事后楊某主動認罪,鑒于未發(fā)生交通事故,犯罪情節(jié)輕微,黎平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楊學俊不起訴。
2021年1月,楊某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科員。
3醉駕且發(fā)生交通事故2021年4月16日晚,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qū)海濱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鄭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從某酒店停車場出發(fā)右轉彎時,與臨時停在非機動車道內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擦,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鄭某繼續(xù)駕車行駛上路,并再與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致使重型自卸貨車又與右側一輛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血液檢測,乙醇含量為249mg/100ml。2021年4月29日,鄭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2021年6月,鄭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只是一句宣傳語,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更應率先垂范、模范遵守。上述三起酒駕醉駕問題的發(fā)生,暴露出少數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在正風肅紀高壓之下,依然心存僥幸,對黨紀國法缺乏敬畏之心,膽大妄為、肆無忌憚,危及社會公共安全,有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形象,必須堅決予以糾治、堅決予以懲治。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要從上述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訓,充分認識酒駕醉駕等不正之風的嚴重危害,時刻繃緊紀法之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塑形象、樹新風。